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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包括:

      (一)对品牌创建项目(包括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深圳知名品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省、市和新区质量奖以及通过新区质量强区办验收的卓越绩效试点工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机构、其他组织(以下一律简称企业)进行扶持;

      (三)对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包括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标准研制项目、企业标准联盟机制培育、国外技术贸易措施研究项目、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和认证)进行扶持;

      (四)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包括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以及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进行扶持;

      (五)对获得符合“走出去”战略的各种国际认证证书[美国、欧盟国家食品卫生注册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13485医疗器械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0000IT服务业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TL9000电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AS9100航空航天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及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扶持。

      (六)对将总部设立在新区的认证机构给予扶持。

      (七)其他经新区管委会批准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品牌、标准化战略重大扶持事项。

      第三条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光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受理、评审以及协助资金拨付和表彰等工作。新区其他部门按《意见》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项目进行扶持

      (一)对获得“光明新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对上一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项发明专利0.2万元的资助,但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人);

      (三)对持续有效5年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每项发明专利上一篇:深圳市龙华新区知识产权资助 下一篇: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战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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